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决定、决议办法
(2019年1月21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决定、决议,采用举手表决和表决器表决两种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关于设立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草)》《关于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决定(草)》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关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关于景德镇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的决议(草)》、《关于景德镇市2018年市级总预算执行和2019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的决议(草)》、《关于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关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和《关于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采用表决器表决方式,因表决器故障,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其余各项议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