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为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纵深推进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证照不全或失效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建设;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查处。
  二、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没有达到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要求的 ,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建设。
  三、凡是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设施设计或者设计未报经审查同意、未按设计施工、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等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律依法从重给予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采取有关整改措施或主动报送停产停业的外,一律责令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
  五、凡是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安全考核合格或者持证上岗的,一律作为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并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六、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对发包项目、出租项目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承租)单位违法签订免责条款的,一律对发包(出租)单位依法从重给予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事故单位的标准追究发包(出租)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凡是进行危险作业、危险工艺生产,以及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构成重大危险源,未采取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未实施有效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进行评估监控等特殊措施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从重给予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凡是停产检修未制定停产、检修、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经复工复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复工复产标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九、凡是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期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一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从重给予罚款处罚。
  十、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凡是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一律从严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省安委会各安全专业委员会
  加强安全生产若干规定
  一、矿山专业委员会
  (一)煤矿
  1.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或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最低等级的,一律停止生产;擅自生产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处以罚款,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2.企业自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排除隐患;未停止作业活动、撤出人员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4.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颁证部门一律暂扣其相关证照。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整改结束,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并返还证照后,方可生产恢复生产;经审查不合格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5.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未经审查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罚款,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6.存在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煤矿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当地政府应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做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
  7.停产煤矿或被责令停产煤矿,没有制定明确整改地点、整改内容、整改人数、整改安全防范措施、整改责任人的整改方案,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擅自安排人员下井作业的,按非法组织生产予以从重罚款,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8.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一律调整工作岗位;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予以罚款。
  9.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一律不得上岗;违规上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予以罚款。
  10.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矿,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进行从重处罚。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
  1.对证照不全或失效的,一律不得生产,擅自生产的,一律按非法生产查处。
  2.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故意迟报、缓报、瞒报事故的,一律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4.对存在越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进行查处。
  5.对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实施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6.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实施自查自报自改的外,一律责令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并吊销有关证照。
  7.凡属危、险库未完成整改销号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严格执行挂牌督办、验收销号制度。
  8.对井下动火作业未制定防火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的,一律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9.对露天采石场存在假整改、假整合,借整改整合之名行开采之实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从重给予处罚。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0.对未按程序履行复产复工手续的停产停建矿山,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不得生产。
  11.凡是三项岗位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或者持证上岗的,一律作为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并依法从重给予处罚。
  12.对发包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从重给予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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