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

2018/8/4 13:19:00景德镇在线 字体: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

《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

《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

记者提问

  景德镇在线讯(彦超/文 记者芦梓君/图)4月19日下午,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六楼会议厅召开《景德镇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并解读了《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雷铭主持。

  《条例》于2017年11月30日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4月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四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有以下三个特点:

  明确责任确保保护到位

  《条例》对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管理、执法的职责作了规定。形成了市政府领导、组织和协调,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文物行政及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履行执法职能,相关部门、珠山区政府以及街道社区配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保护方案,为确保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能被具体执行,规定发改、文物、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与御窑厂遗址保护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多项措施达到保护目的

  一是通过制定规划来进行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遗址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将“御窑厂遗址保护方案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是考虑到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在条例中特别规定,有关部门在对一些建设工程、管线铺设等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是按照御窑厂遗址保护规划将遗址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遗址实行分层次保护。针对两个范围的特性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同,《条例》规定了不同力度的管理措施,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相对于建设控制地带来说更为严格。

  四是把握主要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比如针对遗址坐落在市中心的特殊情况,《条例》规定要“合理控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人口密度”。再比如,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涉及文物与遗址的影像资料时,应当在文物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御窑博物馆馆藏出土文物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拨、借用和交换。

  五是针对御窑厂遗址的盗掘行为,《条例》规定政府部门要加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用途和期限,并由出租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同时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条例》还增加了禁止利用自有房屋进行盗挖,在立法层面上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设定法律责任提高保护力度

  《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过程中,充分考虑各个守法者和违法责任的平衡协调,增强法规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处罚,也包括行政强制;部分条款中既有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有对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不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御窑厂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不按时将租赁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盗挖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办的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现场提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广新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申遗办、御窑厂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同志,县(市、区)人大的同志,珠山区人民政府、御窑厂遗址所在地珠山街道办事处和龙珠阁社区的有关同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的负责同志以及各新闻媒体参加了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