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我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实干兴赣、绿色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平稳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科学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2、统筹兼顾。既要稳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又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运用法律、经济、教育、服务等手段推进政策落实。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风险可控。科学预测评估,做好人口信息动态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配套政策,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4、公开透明。坚持依法实施,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弃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二)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为全省顺利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提供组织保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对违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二)抓好宣传教育。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坚持正面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同时,做好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群众的说明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夯实工作基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队伍、优化结构、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尤其是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保证基层任务和职责明确,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提高服务水平。要根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普及计划生育、优先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对高龄人群的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
(五)方便群众办证。为单独两孩夫妇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卫生计生部门形象。各级办证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增加宗旨意识、效能意识和便民意识,认真落实一次性告之、限时办结、首接责任制,全面公开办证程序,严格按照《江西省单独两孩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程序》(见附件)办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违规办证,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办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江西省单独两孩夫妇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程序
1、领取表格。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领取表格。
2、填表、公示、盖章。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并张贴照片后,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无举报意见之后加盖公章。
3、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其父母各自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村或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计生办两级)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为外省或父母离异的,证明材料办理与上述相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4、提交材料。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审核(女方为外省户籍的,提交至男方户籍所在地)。
①《申请表》,含单位(没有单位的含村或居委会)的意见和公章;
②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女方一寸照片2张;
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5、审批发证。村或居委会核实以上材料后,经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女方为外省户籍的,报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委,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发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