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五、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妨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六、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七、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
十一、对返景、入景人员不接受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的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
十二、对不听劝阻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以及其它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
十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十四、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景德镇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